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4年7月7日
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
一、备案时间
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。
二、备案范围
人社部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施行(2014年3月1日)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%的用工单位。
三、备案管辖
属于备案范围的用工单位应当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。备案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的,应当出具备案回执。
四、备案手续
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》(附后);
(二)调整用工方案。
五、调整用工方案内容
调整用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针对《暂行规定》施行(2014年3月1日)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各项调整措施;
(二)按照《暂行规定》要求,2年内调整降低比例的时间进度安排;
(三)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附件: 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